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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 幾乎所有學者都接受此封信為保羅所寫;其風格與內容正符合保羅的特色。
奴隸制度與腓利門書的背景 所有的奴隸法都論及奴隸兩方面的地位:一方面他們是人,但另一方面就經濟而言,他們可以作為財產來買賣;羅馬法也不例外。主人處死奴隸是合法的,而如果主人遭到謀害,所有的奴隸都會被處死。在帝國的某些境內(如:義大利),奴隸是農場的主要工人;他們與自由農人會爭取同樣的工作。開礦的奴隸生活最差,由於礦坑的條件極糟,他們很快就會死去。
不過幾乎在所有的職業裡都可以找到奴隸,就社會地位而言,他們比自由農人更容易晉升;他們與美國和迦勒比海一帶大部份的奴隸不一樣,因為他們可以靠工作來換取自由,有些得自由的奴隸還變成相當富有。這種社會地位的變動性,對家奴尤其適用──保羅書信中只提到這種奴隸。就經濟和社會狀況而言,這些奴隸比大部分羅馬帝國的自由人都強,何況未來他們還可能得著自由,自定前途;大部分自由人都是鄉下的農民,就是向富有的地主租地耕作的佃農。
有幾位哲學家說,奴隸也是人,可是他們不曾建議主人釋放奴隸。幾乎所有人都認為奴隸制度是理所當然的,只有幾個人曾簡略地說它「違反自然」;他們的觀點卻極不受歡迎,以致這樣的言論只存留在反對者的批評之中。保羅給腓利門的信息超乎當時任何文件之上,他不僅為一位逃走的奴隸求情,還要求釋放他,因為他已經成為基督徒。這個範例影響極大,因此許多早期美國蓄奴的人甚至不願意他們的奴隸接觸基督教,恐怕他們不得不釋放這些奴隸;後來才產生一種扭曲的基督教信息,主張維持奴隸制度(參Albert
J. Raboteau , Slave Religion [New York: Oxford University Press, 1978])。
才華橫溢或受過教育的男性奴隸,常受到主人的信賴,作為他的代表出去辦事,或管理主人的財產。這些奴隸有時可以利用機會賺到足夠的錢,以買到自己的自由(他們所賺的錢按法律是屬於主人的,不過主人常讓他們自己管錢);而有些人則會利用出去辦事的機會逃跑。若要安全的逃走,必須遠離主人所在之地(保羅在本書中的個案,是從弗呂家跑到羅馬),所以他們可能會拿走主人的一些錢。(這種偷竊或許是18節所指,不過保羅在那裡或許是指腓利門自己想為阿尼西母還錢。從古代奴隸主人的角度來看,逃跑的奴隸離開的日子,就是金錢的損失,可以合法視為被竊的財產,而收容他的人就必須還錢。可是更重要的是,奴隸本身並不便宜,而腓利門可能已經另外買了一名奴隸來代替他。)若被逮到,一定會受嚴厲的刑罰。
舊約的*律法要求保護逃走的奴隸(申二十三15~16),但是羅馬法要求保羅把阿尼西母歸還給他的主人,否則他就會受到嚴重的處分。保羅利用他和腓利門的關係來求阿尼西母的釋放:在標準的「薦信」裡,可以替某一個地位低的人,向與自己地位同等(有時地位較低)的人求情。保羅在社會上或經濟上與腓利門並不同等,但身為屬靈的父親,他有理由站在平等的地位上講話──這是古代友誼的特色。
結構與形式 這封信是「推薦信」,是*庇護人為他底下的*受庇護者而寫,向和他地位相同,或地位較低的人求情。這封信也是「熟慮式*修辭」,古代用來說服別人改變行為或態度的講辭或文字。保羅開頭說明請求(4~7節,exordium),接下來提出理由,主要的內容是證明(8~16節),最後則是全案的總結(17~22節,peroratio)。保羅運用當日論證的方式,來說服富裕而有教養的腓利門,他一定認為這樣的論證極有道理。本信能保存下來,顯示保羅成功地說服了腓利門,如果他沒有釋放阿尼西母,就一定不會保留這封信,又將它流傳出去。這封給腓利門的信是保羅現存書信中最短的一封,只需一張蒲草紙就可寫完。
註釋書 見歌羅西書的導論。有關保羅對奴隸制度的看法,參S.
Scott Bartchy, First-Century Slavery 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1
Corinthians 7:21, SBLDS 11 (Missoula, Mont.: Society of Biblical
Literature, 1973);亦可參Craig S. Keener, Paul, Women and Wives (Peabody,
Mass.: Hendrickson, 1992), pp. 184-224,其中講解了保羅對家奴的論點。
〈摘自《新約聖經背景註釋》腓利門書導論〉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