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創世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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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這個過程中,我們更能得到幫助我們處理聖經材料的重要資訊。例如我們經常從聖經人物的身上,尋找是非對錯的指引(這不一定是有效的做法)。但要明白他們做事的動機,和作決定的理由,熟悉當代文化的社會規範十分重要。我們會發現族長的行為,部分是在某些我們已經誤解,或易於曲解的規範影響下作出的。上述的檔案往往能夠提供糾正的資料。
這種分析所導致值得留意的結論之一,是族長及其家族的世界觀,和古代近東當時共有的文化並沒有什麼分別。明白普遍的文化,或許能夠幫助我們分辨經文之中,具有神學意義和不含神學意義的元素。譬如對古代近東*割禮習俗的理解,能夠提供有用的準則,幫助我們評估聖經中的例證。觀察火把和爐在古代近東*儀式中的應用,或能開啟創世記十五章的內涵。即使是亞伯拉罕對神的理解,也能藉古代近東典籍中的資料闡明。
神怎樣利用熟悉的事物作為與祂子民溝通的橋樑,是面對這一切資料時令我們印象深刻的一點。我們越加熟悉他們所熟悉的事物,就越加明白經文。另一方面,我們亦須知道創世記一書的宗旨,遠比古代近東任何的文學來得高超。兩者間有相類之處,絕非表示聖經是古代近東文學再度包裝過後次級的二手貨。反之,這些背景材料幫助我們明白,創世記是在具體的文化歷史背景內,與其中人物、事件息息相關的獨特神學產品。
出埃及記
出埃及記一書從記敘、律法,到建築指示都有,可說是集文體之大成。這些文體全都巧工編織起來,記敘將一個自以為被神離棄的民族,改變到終於了解自己是神的選民,有神同在的一連串事件。故此可以提供幫助的,有很多不同的基本材料。
不難想見,出埃及記與埃及史料的關係,比聖經任何一卷書都要密切。可惜事件發生的日期未能確定,埃及史中有關時代的材料又頗欠缺,以致很多問題都不能得到解答。故此我們對埃及歷史文學的倚重,反而沒有能夠提供地理文化資料的一切史料這麼多。考證經文中提及過之城邑和地點的確實位置是十分困難的事,很多疑點依然未能排除。然而隨著考古學家在重要遺址的發掘,不少缺口如今已經一一填補。
美索不達米亞各式各樣的法典,都可以和出埃及記律法的段落相提並論。這些法典包括了*吾魯因寧金納(Uruinimgina,或作吾魯卡金納﹝Urukagina﹞)之改革,及*吾珥南模(Ur-Nammu)和*利皮特伊施他爾(Lipit-Ishtar)的法律等——這都是主前第三千年紀後期至第二千年紀初期,片段的*蘇默法律文獻。規模較大的還有*埃施嫩納(Eshnunna)的法律,主前十八世紀之*舊巴比倫時期(Old
Babylonian period)*漢摩拉比(Hammurabi)的法律,主前十七世紀*赫人的法律,和主前十二世紀中亞述(Middle
Assyrian)的法律。法典前後的文字顯示這些法典的用意,是向神明證實這位王是如何成功地在國中奠定和維持正義。因此這些法律是刻意突出王想像之中,最英明、最公正之判決的。今日的政客競選演說時,如何在每條有分參與的法律上都設法居功,這些王也是怎樣儘可能美化自己。
這些法律讓我們了解,支配以色列社會的實際法規從表面看來,和塑造亞述、巴比倫社會的法律沒有很大的差異。其分別在於對以色列而言,律法是神自我啟示的一部分。巴比倫和以色列同樣嚴格地禁止謀殺。然而巴比倫人不謀殺,是因為謀殺破壞社會的順利運作,又違反文明的基本信念。但以色列不謀殺,卻是為了神自己。法律看來一樣,但法制的基礎卻大異其趣。對以色列人來說,*耶和華他們的神是一切律法的源頭、一切社會規範的基礎。美索不達米亞君王蒙授的權柄,是辨明和設立法律。神明是無善無惡的,不堅持人行為合乎道德,但卻要求人類持定文明的價值觀,不作出目無法紀或野蠻的行徑。
由是觀之,西乃山所頒布的律法未必是新的法律。法規的本身,可能和以色列住在埃及時所要遵行的法律十分相似,它更明顯地類同約束其他古代近東社會的法律。前所未有的,是神以律法制度作為祂與以色列所立之*約的一部分的啟示。參較聖經律法和古代近東的法典,能夠幫助我們明白法紀的概念,以及律法的哲學與神學根據。
討論到出埃及記描述建造聖幕之部分時,明白古代近東神殿(活動式的建築與否)的使用和建築,對我們也很有幫助。知道建造會幕之材料在當時文化中的價值,就能明白聖經中詳細的形容。譬如貂皮大衣、橡木書桌、真皮椅子、石造房屋在今日社會中,都是高價的東西。除了材料以外,地點也有其價值;例如頂層公寓、兩面臨街的辦公室、築在山頂的房子,都是現代人艷羨的地址。熟悉古代以色列人所寶貴的材料和地點,就能領會經文某些細節的用意。我們往往會發現,這些都是文化上而非神學上的用意。明白了文化上的因素,就能避免將外來的神學概念加諸經文之上的錯誤。
〈摘自《舊約聖經背景註釋》摩西五經導論〉 |